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宏俊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無端以污穢言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蔑視國家公權力、藐視公務員執法尊嚴,行為殊無可取,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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