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張來福 即雅樂環保工程行債務人 張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昔百分之零點三一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