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都會風采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同上)101,250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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