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601號債權人 區小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欽泉 、 姬鳳森 、 戚揚 、 林秀琴 、 彭貴錦 、 翁舜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1年4月2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之登報公告資料、郵局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到院供辦(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三、如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經其章程規定、、、亦未經法院選派或未經其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則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辦理,勿列該公司之監察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債務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