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則法院自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28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向桃園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上訴由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案件審理中,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願供擔保,爰聲請准予裁定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向桃園地院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經桃園地院以98年12月15日98年度聲字第1628號裁定移送本院,惟桃園地院遲至99年10月7日始將全卷檢送本院,經本院收案室於99年10月8日收案,至99年10月12日始分案與本股辦理,有本院卷面、桃園地院函及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先予敘明。次查,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99年1月19日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維持桃園地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見本院卷第5-8頁),該判決並因不能上訴第三審而歸於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曾於98年12月間另向本院聲請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98年12月16日98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准許(見本院卷第3、4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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