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列舉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列舉式■因被告■列舉式■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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