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94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麗婷 (即 洪文燦 之繼承人)、 洪文溪 (即洪文燦之繼承人)、 洪碧圓 (即洪文燦之繼承人)、 洪碧粉 (即洪文燦之繼承人)、 洪美妍 (即洪文燦之繼承人)、 洪美滿 (即洪文燦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洪文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洪文燦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洪文燦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