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端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端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鍾端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