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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