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8號附民原告 李絨 附民被告 陳秉政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李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