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103年度訴字第559號103年度易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疄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被告黃文輝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疄、黃文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疄、黃文輝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奕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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