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3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柒萬玖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憶如於民國89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06,926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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