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呂幸捐 附民被告 劉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壢簡字第2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偉銘詐欺案件,經原告呂幸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少威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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