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號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非訟代理人 范遠華 債務人 余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雅蘭於民國108年0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3.1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109.03.25利率調整為2.85%)。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23年07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9年01月3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就積欠之本息、違約金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
┌─┬─────────┬─────────────────┬─────────────────────────┐│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8,326元│109年1月30日起至│3.1%;│109年2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5日│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至清償日調整││上開利率20%計算。│││││為2.8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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