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盧福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