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43元,第1審裁判費核定為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