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緣相對人甲○○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94年12月9日,面額為25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6.66」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9年1月23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2,4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