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7號原告 簡衣柔 被告簡衣柔之女特別代理人 彭淯鈞 被告 黃式帆
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衣柔之女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簡衣柔之女與被告黃式帆無親子關係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正本1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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