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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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5樓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四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刑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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