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陳家陞 被告 紀榮原
林明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傅可晴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