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偵字第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750號),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為本案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第1項後段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應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