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0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參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4079號判決確定。查扣之海洛因,經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308號起訴,嗣因被告於96年5月6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7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驗後淨重0.03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經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95年度訴字第4079號卷第3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子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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