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汶 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美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美月所有坐落高雄○○○區○○段63-8、63-35地號土地及63-8地號其上17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蘇美月、債務人 陳榮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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