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邱柏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仁 、歐風中古車行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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