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巷8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0,000元,應繳裁判費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2,8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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