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侯仁慧侯尚余 (即 卓錦瑤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102年度嘉簡救字第3號駁
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2年6月5日對本院102年5月16日102
年度嘉簡救字第3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又抗告
人於102年7月21日再重複就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提出異議,
惟該部分依法應為抗告而其誤而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自應與前述102年6月5日抗告案
件合併處理。查抗告人提起前揭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102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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