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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