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妨害自由│├────────┼──────────┼──────────┤││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104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288│署104年度軍少連偵字│││號│第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弟1838│104年度簡字第19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24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11月24日│105年2月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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