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9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遵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884號、第9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遵信可預見詐欺集團經常以人頭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被詐騙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犯罪所得,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此種犯罪類型於社會中早已屢見不顯,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5月17日臨櫃親辦補發存摺及提款卡手續後至99年9月9日期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欠缺信賴關係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該不詳人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等不詳人士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其中1人於99年9月7日15時41分許,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dturo31」刊登「綠加利升級版識霸活美水~公司貨買5瓶送活美水一包」之不實訊息1則,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致 鄭煥騰沈芝嫻 等2人上網瀏覽該等網頁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且分別於99年9月10日10時許、99年9月8日14時57分許,各匯款新臺幣11,000元、8,80
0元至被告林遵信上開帳戶內,沈芝嫻所匯之款項並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鄭煥騰與沈芝嫻2人匯款後,久未收到所購商品,方知受騙,因認被告林遵信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遵信於100年11月30日本案繫屬後,業已於101年2月20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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