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謝秀玲 被告 何惠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3635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下列資料: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二、更正被告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一份。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 蘇勝睿 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規定之相關證據。四、現場照片一份(包含占用情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件:
(一)新竹市○○段000號、同段737-1、737-2地號土地共137平方公尺,經本院於110年8月17日拍定金額共1439萬5600元,平均拍定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0萬5077元。
(二)原告粗估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10坪即33.058平方公尺。
(三)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5077元×33.058平方公尺=347萬363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