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玉原交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玉原交簡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玉原交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德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玉原交簡字第23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有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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