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侯靜薇 被告 于致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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