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 時克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森茂 因100年度訴字第95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2,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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