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ERMBO對向二活塞卡鉗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96年度偵字第546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BERMBO對向二活塞卡鉗2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01892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