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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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林珈劤 被告 陳雅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陳雅嵐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珈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簡廷涓法官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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