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方炯程
魏育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臺幣(下同)14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51萬3,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51萬3,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借據及對話紀錄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一、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亦提出LINE對話截圖釋明,雖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可補其釋明之不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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