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法定代理人 劉炳熹 代理人 田雪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程序費用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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