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聰龍
高玉 黃永智 黃惠敏 黃聰文 黃惠子 被告 黃琴順
綠枝香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金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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