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彥程 代理人 梁麗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鍾堯任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張靜峯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吉美和風大樓管理委員會100,000元PD000000010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