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薏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駿華謝慧玲 (即 陳耀楚 之繼承人)、陳駿芬(即陳耀楚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陳耀楚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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