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藍顯裕
被   告  翁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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