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萱 、 陳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萱 、 陳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