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告 楊茂雄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等給付工資補償新台幣(下同)156萬元、醫療費25萬6,156元、殘廢補償202萬5,000元、看護費37萬8,400元、輔具租金及營養品5萬3,268元、車資1萬2,715元、勞動力減損損害賠償281萬3,116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759萬8,655元(聲明第1項應為759萬8,655元【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二】,誤載為787萬3,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但工資補償156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0,9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5,277元(計算式:76,240-10,963=65,27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24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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