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 許珠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股票│1│7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