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9號
原告 徐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