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叁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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