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季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季徵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00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林季徵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