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季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季徵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00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林季徵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