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智字第40號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 法定代理人乙○○Danie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周憲文 律師 陳淑真 律師 謝天仁 律師 吳佩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以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前來,復經本院於96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立即停止並不得再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於所指定之商品。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十四公分乘以五公分之版面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一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公司為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其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商標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係為一私法爭訟,自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外事件之管轄及準據法。查:
(一)管轄權之判斷: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中華民國之本院轄區內,故我國法院就此涉外私法事件自有直接一般管轄權。另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係發生在本院轄區,前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準據法之擇定: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係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查,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設計製作標有LV等各種商標商品著稱,相關商品引領時尚流行,迄今達150年,並為精品界之領袖,原告擁有多種「LouisVuitton」商標,並早已在世界各國取得商標註冊,其在我國境內亦已登記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原告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1,600元不等之價格,在臺北市○○○路○○號3樓連續販售仿冒品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為警於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二所示商標之仿冒商品共計586件。被告既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販售之仿冒品中售價最高為1,600元,如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500倍計算損害,原告得請求金額為240萬元,並得訴請被告應立即停止並不得再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於所指定之商品,及依據商標法第6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報頭下1日。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㈡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雖不爭執確實有販買仿冒商品,但本件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係以設計製作標有LV等各種商標商品著稱,相關商品引領時尚流行,迄今達150年,並為精品界之領袖,原告擁有多種「LouisVuitton」商標,並早已在世界各國取得商標註冊,其在我國境內亦已登記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
(二)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由原告,向智財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之商品、商標專用期間均如附表二所示),均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原告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被告竟為圖謀轉售利益,於台北市○○○路○○號3樓,以零錢包50元、手提包1,000至1,600元、面紙盒250至30元、煙灰缸500元、籃球300元、垃圾桶450元、皮帶400元、絲巾50元、圍巾及帽子300元、衣服450元、鞋子800元、拖鞋250元、床套組7、800元、浴袍400元、浴巾350元、雨傘200元、睡衣400元、腰鍊400元、內衣300元、化妝包200元、鑰匙圈100元不等之價格,在台北市○○○路○○號3樓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迄至95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及同址15號4樓之1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被告因侵害原告商標權之情事,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被告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行為,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96年度偵字第30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由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將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刑事偵審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復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關於商標受侵害時,商標專用權人本有權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所列之3種法定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自由擇定之。
經查,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係以1,600元出售仿冒原告商標之產品(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312號刑事卷第21頁),而實際上被告所提出予消費者參考之型錄訂單上標示之仿冒原告所有商標之手提包等產品,價格均高於1,600元,此有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307號卷所附被告營業用訂單及產品型錄照片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95、101頁);另由被告遭查獲之仿冒原告所有之商標商品多達18種,數量合計共586件,且被告除同時被查獲其他5種著名商標仿冒品外另有多次違反商標法犯行,此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17頁),顯見,被告係以銷售仿冒商品為業,而實際上被告所銷售之仿冒品數量應遠高於為警方所查獲者,故在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宜採高倍數之計算為基礎。本件原告主張以1,600元乘以1,500倍即240萬元計算原告所受之損害,自屬合法有據。被告雖抗辯原告據以計算損害賠償之基準過高顯無理由,然本院認並無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2項酌減之必要。又原告亦得依據商標法第61條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並不得再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於指定之商品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三)末按,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商標法第6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將本件判決之法院名稱、案號及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即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以14公分乘以5公分之版面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一天,自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2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立即停止且不得再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於所指定之商品,暨登載如附件所示之本件民事判決內容部分,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第一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LOUISVUITTONMALLETIER)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應立即停止並不得再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註冊商標於所指定之商品。
附表一甲部分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
1、仿冒「LOUISVUITTON」零錢包210只甲○○
2、仿冒「LOUISVUITTON」手提包7只同上
3、仿冒「LOUISVUITTON」面紙盒5只同上
4、仿冒「LOUISVUITTON」菸灰缸1只同上
5、仿冒「LOUISVUITTON」藍球2只同上
6、仿冒「LOUISVUITTON」垃圾筒10只同上
7、仿冒「LOUISVUITTON」皮帶4只同上
8、仿冒「LOUISVUITTON」娃娃4只同上
9、仿冒「LOUISVUITTON」絲巾15只同上
10、仿冒「LOUISVUITTON」圍巾15只同上
11、仿冒「LOUISVUITTON」衣服10只同上
12、仿冒「LOUISVUITTON」鞋子3只同上
13、仿冒「LOUISVUITTON」鋼筆35只同上乙部分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
1、仿冒「LOUISVUITTON」手提包86只甲○○
2、仿冒「LOUISVUITTON」記事本38只同上
3、仿冒「LOUISVUITTON」皮夾126只同上
4、仿冒「LOUISVUITTON」行李箱1只同上
5、仿冒「LOUISVUITTON」手錶2只同上
6、仿冒「LOUISVUITTON」襪子12只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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