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賴冠宇 被告 夏珮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及陳述,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夏珮眞被訴傷害原告賴冠宇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