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 遲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管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右喬